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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关于对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关于对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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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1-2

关于对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XYZH/2025BJAA8B0200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实科技)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了XYZH/2025BJAA8B0199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出具上述保留审计意见说明如下:

我们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以恒实科技2024年度业绩预告的合并营业收入的2.00%,即金额人民币2,600.00万元作为合并财务报表的整体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比例较2023年度有变化,主要是考虑恒实科技2023年度盈利,2024年度亏损金额较大的影响所致。

一、 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恒实科技之子公司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15,431.85万元,我们实施了检查、询问、函证等程序,仍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管理层就该等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估计的充分性做出判断,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上述金额提出调整建议。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恒实科技,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2024年度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

XYZH/2025BJAA8B0200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续)

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五条规定,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的影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截至2024年12月31日,恒实科技之子公司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邮电)合同资产余额88,945.11万元(其中3年以上金额11,273.90万元),目前按账龄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15,431.85万元(其中3年以上金额8,705.81万元)。辽宁邮电合同资产管理中存在缺陷,未能保持催收、对账等全过程管理及完整记录,以致我们实施了检查、询问、函证等程序,仍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管理层就该等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估计的充分性做出判断,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上述金额提出调整建议。以上即“受限”事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由于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其他替代审计程序消除相关疑虑,因此 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就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做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金额及对相关财务报表披露的影响。因此,量化该事项的可能影响金额并不可行。

保留意见所述的事项仅涉及特定的如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等财务报表项目。尽管保留意见事项涉及对合同资产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存在限制,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规则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专项说明仅供恒实科技2024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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