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持续督导机构”)作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科恒股份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对于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已形成整改建议及整改计划,相关公司和部门已根据整改建议进行了整改,这部分缺陷对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五、持续督导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持续督导机构关注到公司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存在一般缺陷,公司已形成整改建议及整改计划,相关主体和部门已根据整改建议进行了整改,这部分缺陷对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持续督导机构提请公司结合最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最新规定和要求,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圣莹 王海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