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王新安作为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展健康”)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工作履历及独立性情况
本人于1964年5月生,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2008年5月至今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德展健康独立董事、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之外的其他管理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联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关于任职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主要工作总结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以审慎、客观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一)参会情况
1、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股东大会3次。本人亲自出席全部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1次。
经独立、审慎判断,本人认为报告期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均投出
同意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6 | 6 | 5 | 0 | 0 | 否 | 1 |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全部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6 | 6 | 0 | 0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0 | 0 | 0 | 0 |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尚未涉及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的相关事项。
(二)参加培训及调研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及时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向,保障规范履职。参加1次业务调研,对公司生产基地、研发基地、子公司汉肽生物及公司医康养项目海南德澄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公司医药生产、研发等主营业务和在建项目的经营情况及未来规划,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与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2023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本人出席了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沟通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工作计划和重点关注问题进行充分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风险防控方面的建议。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建议。公司在股东大会中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投资者交流情况,督导公司在合规范围内,及时有效回应投资者关切。
(五)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为20日。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他公务等安排,到公司现场工作,了解公司经营和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利用自身专业经验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公司经营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支持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创造履职条件,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三、2024年本人重点关注的公司事项
报告期内,按照相关法律规则的规定,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的公司治理、利润分配等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运作规范,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股份回购、投资等事项均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行。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与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其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认真审阅公司所刊发的定期报
告及临时公告,及时审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公司能按照《深圳证券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公告义务;同时,能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管理规定,做好内幕信息备案登记及提醒。本人认为,公司本着及时、公平地信息披露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平等、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四、2024年总体评价及2025年履职展望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独立、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专长,积极推动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利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更好地向公司提供有效的意见建议及前瞻性的思考,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公司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新安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