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明燕)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张明燕)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张明燕,女,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副院长、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副院长、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特聘教授、苏州高博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副校长、中国兵工会计学会华东分会秘书长、《兵工会计》杂志主编、澳门科技大学特聘教授、江苏省会计教授联谊会理事、南京大学会计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企业财务顾问、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现任安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计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其中现场参加1次,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8次,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3次。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在任期内参加的各次董事会会议中,本人均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会议提交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历次会议,并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合理建议,发挥了科学决策的作用。在2024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组织召开了四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聘请公司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等事项,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严格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组织召开了三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董事及高管薪酬、股权激励计划和实施等事项,对公司的薪
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3.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认真履责,报告期内受全体董事共同推举,本人召集并主持全部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在各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本人均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建议,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
(三)在公司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多次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和现场办公,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战略规划、内部控制的健全与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并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外部审计机构等充分交流与沟通,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通过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交流等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对重点事项进行监督评价。在公司年报编制及审议期间与公司审计部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畅通的沟通,了解了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和实时的进展情况,也认真听取公司内审部、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年报按时、及时、准确披露。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积极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人认真审核公司各项议案、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针对相关内容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不断促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此外,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公告、指引、备忘录、通知等文件,加强对前述文件的理解,强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切实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
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经核查,本人认为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能够按时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四)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年度,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和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2024年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事项;2024年2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本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公司换届改选,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事项。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薪酬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考核结果制定并发放,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9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2024年10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和数量,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成就的事项。经过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授予、归属、作废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工作精神,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好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明燕
2025年4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明燕)》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