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股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以及公司内部在合规、业绩、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严重负面舆论的潜在风险因素。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全体员工,以及与公司相关的各类舆情事件。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证券部作为舆情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利用专业的舆情监测工具和平台,对各类媒体、网络平台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与公司相关的舆情信息。
(二)对收集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分类,评估舆情的影响力和发展趋势,为舆情应对提供决策依据。
(三)根据舆情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包括发布信息、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等。
(四)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外部媒体、政府部门等进行沟通和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舆情事件。
(五)定期组织舆情管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公司员工的舆情应对能力。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主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