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五)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1、2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若无国家定价,适用市场价格;若无国家定价及市场价格参照,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按照协议价格执行。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国家定价:包括国家价格标准和行业价格标准。
(四)市场价格:以市场价为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五)成本加利润价格: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六)协议价格: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及时清算,按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以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如适用);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五)标的资产财务报表;
(六)审计报告(如适用);
(七)评估报告(如适用);
(八)法律意见书(如适用);
(九)财务顾问报告(如适用);
(十)有权机构的批文(如适用);
(十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九)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十)中介机构意见结论(如适用)
(十一)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说明关联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十二)备查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