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吴良卫,1979年7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律师。主要工作经历:2003年3月至2003年8月,任新苏商标事务所职员;2003年8月至2005年8月,任江苏澄星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2005年8月至2008年2月,任云南宣威磷电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任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法务经理;2009年1月起至今,任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江阴分所、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兼任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不在四环生物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四环生物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四环生物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2024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四环生物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积极参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本人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本人出席股东大会2次,应参加董事会6次,实际参加董事会6次,无缺席的情况,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在召开董事会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与相关人员沟通。在会上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参加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一次,对以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了专业意见。
2、报告期内,本人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一次,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关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认真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报告期内,本人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一次,对董事、监事、高管2023年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议。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财务管理、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通过现场办公与电话沟通相结合的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参考建议,本人一年内现场办公时间不少于15天,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职责。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对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核查实际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审议事项作出公正判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以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
六、其他方面的说明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
2025年,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勤勉尽职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同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良卫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