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程益群先生、李锋先生、王圣来先生、裴娟娟女士以及报告期内离任的独立董事谭立峰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