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聚酰亚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非光敏性聚酰亚胺与光敏性聚酰亚胺涂层胶以及聚酰亚胺液晶取向剂,主要应用于功率半导体器件制造、半导体先进封装与液晶显示面板制造领域。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聚酰亚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传华。最近36个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传华。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志斌 徐柏青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