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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波米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核查如下: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志斌 徐柏青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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