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5]100Z1354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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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1-2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100037)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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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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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专字[2025]100Z1354 号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强装备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并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容诚审字[2025]100Z2656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捷强装备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捷强装备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捷强装备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捷强装备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捷强装备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捷强装备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后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捷强装备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为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5]100Z1354 号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崔勇趁
中国注册会计师:
时静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牛源
2025 年 4 月 27 日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编制单位: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项 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金额(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金额(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
营业收入 | 13,838.32 | 29,324.30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1,405.58 | 7,537.44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 重 | 10. 16% | 25.70%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 — | — |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 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 业务等实现的收入, 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 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396.24 | 废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研发样机收入 、运费收入、外协加工收入、租赁收入及 其他 | 965.69 | 废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研发样机收入、 运费收入、外协加工收入、租赁收入及其他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 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 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 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 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 资租赁业务除外。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 务所产生的收入。 | 1,009.34 | 贸易业务 | 6,571.75 | 核与辐射监测/检测设备解决方案、贸易业务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 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 日的收入。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 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1,405.58 | 7,537.44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 | — |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 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 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 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 收入等。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 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 入。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 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 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12,432.74 | 21,786.86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