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影业”、“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博纳影业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年 8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龙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Bona Film Group Co., Ltd. |
成立日期: | 2003年8月1日 |
注册地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99号7层705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2号博纳大厦11层 |
法定代表人: | 于冬 |
注册资本: | 1,374,518,984元 |
经营范围: | 影视制作;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影视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项目投资。(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8月1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97号),博纳影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49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03元,共计募集资金138,276.61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24,322.1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3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 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5 年 2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根据新疆证监局查明的事实,公司及子公司通过第三方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及其关联方、董事兼常务副总裁提供资金共计47048万元,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为26055.32万元,公司向常务副总裁违规提供财务资助发生额为20992.68万元,共计47048万元。截至2024年12月末,上述款项均已归还。深圳证券交易所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占用款项均已归还。相关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人员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工作责任,提高法制观念,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发行人对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书面或口头问询等工作给予了配合,能够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提 供了便利条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新强 | 陈立浩 | ||||
法定代表人: | |||||
祁建邦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