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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波)本人王波,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4日起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1962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荣获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历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法制工作顾问,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等。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广东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会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会议主席、党委书记。2023年3月至今,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任何情形。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

(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

本人分别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

2024年度,各专门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开展会议,本人均积极参加,履行相关职责。

1、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的情况

2024年,本人召集召开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我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与了该会议,并对会议上的所有议题均投了赞成票。为了确保公司能够实现年度经营目标,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优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我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了行业内的薪酬水平,积极地参与了《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审议,认真地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2、出席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的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一员,我全程参与了这些工作会议,并对审计委员会所审议的各项议题均表达了同意意见。我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及各项相关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我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等重要工作进行了细致的审核,并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同时,我主动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最新进展,并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以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积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严格审计的基础上,及时提交审计报告,以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于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同期届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以及公允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服务需求,本人审议了公司提出的《关于聘任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在会议中,我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选择新审计机构的理由和考虑,同时也详细了解了候选审计机构的专业资质、过往业绩以及行业声誉。我认为,选择一个合适的审计机构对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在审议过程中,我仔细审查了议案中的每一项内容,确保所提议的审计机构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需求,并独立于公司管理层,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终,基于充分的审议和讨论,我决定投下赞成票,支持公司聘任新的审计机构。这一决策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4年,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于需要提交给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我都仔细审阅了相关资料,并运用我的专业知识,作出了独立且公正的判断。在发表意见时,我确保自己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的影响,真正地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我还通过股东大会等途径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现场调查情况

2024年,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除参与公司会议及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外,我还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我通过现场访问、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

董事、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保持沟通,确保及时掌握公司各项重要事务的最新动态,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运营的影响。此外,我积极参与了由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2024年年报编制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以及监管机构和公司安排的各类培训活动,不断更新我的专业知识。通过这些努力,我加深了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运作的理解,并加强了对管理层经营决策的指导与支持。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积极且有效的支持与配合。他们定期向我们通报公司的运营状况,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充分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提供了人员支持。特别指定了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以协助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0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决定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在董事会正式审议该议案之前,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经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详细的背景审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仅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而且在上市公司审计领域拥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此次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过程遵循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决策合法、透明、公正,没有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4年0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0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我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重视学习最新法规,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也给予了积极有效的支持和配合。

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良好的内控机制。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本人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暂无其他建议。

本人的联系方式:wb@kingpound.com

独立董事:王波2025年0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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