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百灵 公告编号:2025-015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本次评价工作依据的是《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和有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贵州百灵企业集团纯净水有限公司、贵州百灵企业集团正鑫药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贵州百灵中医糖尿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灵泉康养有限公司、西藏金灵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红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贵州百灵企业集团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公司GUIZHOU BAILING (MALAYSIA) SDN.BHD.、安顺市大健康医药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灵医药有限公司、中灵广惠(贵州)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百灵(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百灵毓秀(珠海)医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为药品生产及销售、中药材种植及贸易、纯净水生产及销售、肥料生产及销售、医疗服务等业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为规范运作、法人治理、信息披露、经营管理、投资、担保、交易、资产控制、财务管理、生产质量控制、行政人事、销售等各个方面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
在评价过程中,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复核、穿行测试、实地查验和抽样等方法,广泛收集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但不超过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不超过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3)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但不超过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不超过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断。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报告期公司为完成“摘帽扭亏”核心任务,全体员工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力开展内控整改及质量专项提升工作,采取以下整改和提升措施:
1、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运作规则,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公司全面梳理、完善内部制度;
2、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定期核查公司与经销商之间销售费用政策执行、费用结算、费用计提、款项回收等方面工作,修订完善销售费用政策,规范市场费用票据报销管理,完善年度销售费用统计确认等,明确职责并建立奖惩机制,确保各部门严格执行流程,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开展。同时加强对内控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内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及内控体系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3、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公司新设立合规管理部,制定了一系列的业务合规管理规范制度,全面负责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同时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为公司内控梳理与优化、内控缺陷整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4、进一步加大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力度,将强化学习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本要求,同时强化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将相关学习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贯彻到日常工作中,杜绝违规事项的发生。同时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全面做好公司内控制度等工作。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及合规工作,各部门进一步规范其归口管理业务的制度建设,形成制度的运行监督、缺陷整改、体系完善的闭环管理,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12024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2、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4 号),对2023年度及以前年度的销售费用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
对于目前公司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拟采取下列措施加以改进:
(1)公司将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不断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监督工作,全面加强对各部门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销售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管理层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2)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定期核查公司与经销商之间销售费用政策执行、费用结算、费用计提、款项回收等方面工作,修订完善销售费用政策,规范市场费用票据报销管理,完善年度销售费用统计确认等,明确职责并建立奖惩机制,确保各部门严格执行流程,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开展。同时加强对内控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内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及内控体系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3)进一步加大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力度,将强化学习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本要求,同时强化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将相关学习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贯彻到日常工作中,杜绝违规事项的发生。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全面做好公司内控制度等工作。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及合规工作,各部门进一步规范其归口管理业务的制度建设,形成制度的运行监督、缺陷整改、体系完善的闭环管理,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4)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公司董事会将对整改措施认真逐项落实,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继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要求,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事项发生,切实维护好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事项说明。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姜伟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