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
大信专审字[2025]第1-02402号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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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专项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5]第1-02402号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的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大信审字[2025]第1-00019号审计报告。在对上述财务报表审计基础上,我们审核了景峰医药编制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景峰医药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景峰医药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景峰医药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景峰医药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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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ephone:+86(10)82330558传真Fax:+86(10)82327668网址Internet:www.daxincpa.com.cn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邮编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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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景峰医药编制的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景峰医药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景峰医药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景峰医药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景峰医药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