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2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3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第4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5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第6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3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7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1)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第8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9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10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1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12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3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13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1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15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16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7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18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19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20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21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第22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23条 本工作细则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