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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特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以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 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规定了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该解释“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该解释印发之日起开始适用上述政策。

根据上述解释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8号》《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以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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