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与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董事认为其履职所需信息遗漏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供,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落实。第十二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所审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