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万红波述职报告
本人2024年5月被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补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万红波,男,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兰州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资深注册会计师和澳大利亚国家会计师协会国家执业会计师,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兼任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5月至今任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具体参加董事会会议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9 | 9 | 0 | 0 | 否 |
任期内召开股东会次数 | 参加股东会次数 | |||
2 | 2 |
本人当选公司独立董事后,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会会议,本
人以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了上述会议。针对董事会、股东会所需审议的重大事项,本人积极进行审议前的准备并与公司管理层、相关方就所需审议事项进行充分的沟通,会上本人认真参与讨论,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基础上,审慎的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5 | 5 | 2 | 2 | 1 | 1 |
1、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变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并做出独立判断,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针对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发放2023年度高管层年度绩效及奖金等事项,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汇报,进行了审议并发表意见、建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公司担保情况,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个人意见。
(三)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关注公司互动易提问与回复、查看网络评论等渠道,了解投资者诉求与建议,并将其与独立董事履职工作相结合,在审议相关事项时进行关注。在履职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落实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到分子公司座谈等形式,对分子公司生产经营、会计处理、信息披露、重大项目申报等事项进行关注并提供建议。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积极配合,保障了独立董事履职工作。
(五)与内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就公司内控建设情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进展、募集资金管理、年报审计计划等事项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持续监督。
(六)其他工作情况
(一)2024年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二)2024年没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2024年没有单独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章制度编制定期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对外披露了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充分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良好的监督、指导作用。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并就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财务总监及聘任
副总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淼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本人认为刘淼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能力,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24年度,公司完成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工作,募集资金净额4.34亿元,上述资金于2024年10月24日全部到账,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本人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中,未发现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情况
2024年8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12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与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在履职工作中积极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学习,认真履责,加强
与董事、管理层的交流与沟通,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和高质量发展,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万红波)》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万 红 波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