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办理126.5271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为符合条件的8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办理25.4129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