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和机制。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舆情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法律投资部负责舆情信息的监测和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律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公司证券法律投资部,证券法律投资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应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重大舆情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原则上不公开回应。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证券法律投资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应在重大舆情处理结束后,对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舆情信息管理档案,登记舆情事件的情况、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情况,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后续查询和追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有关知情人员对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否则,因此导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