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4年独立董事佘利文、赵亚青、林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2024年1月1日至本专项意见出具之日,独立董事佘利文、赵亚青、林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特此意见。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