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4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对于浮动
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解释18号第二条“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2024年度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列报于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调整如下:
A.合并利润表单位:人民币元
原列报项目 | 原列报金额 | 调整后列报项目 | 调整后列报金额 |
2024年度: | |||
销售费用 | 12,624,846.16 | 营业成本 | 12,624,846.16 |
2023年度: | |||
销售费用 | 15,583,826.50 | 营业成本 | 15,583,826.50 |
B.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元
原列报项目 | 原列报金额 | 调整后列报项目 | 调整后列报金额 |
2024年度: | |||
销售费用 | 4,398,760.13 | 营业成本 | 4,398,760.13 |
2023年度: | |||
销售费用 | 6,999,005.37 | 营业成本 | 6,999,005.37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