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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公司治理层面:治理结构与机构设置、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内部审计;

2、公司业务层面: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生产与存货管理、研究与开发、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控股子公司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存货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关联交易、控股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错报>资产总额的2%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2%错报≤资产总额的1%
营业收入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2%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2%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利润总额错报>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2%<错报≤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的;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及内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金额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金额小于200万元(含200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021年12月,公司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年产60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宏祥建设与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协议后,与阮钟炎签署《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及《项目责任考核协议书》,将该项目交由阮钟炎承包。宏祥建设负责工程安全质量保证及资金进出管理,阮钟炎负责具体施工,项目于本期竣工。阮钟炎为实际控制人阮荣涛的侄子,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与宏祥建设的该项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追认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本报告三(二)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上述问题属于重要缺陷。上述事项于报告发出日前已经进行了相应整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浙江锦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控股”)系实控人阮荣涛先生控制的公司,由于锦盛控股无实际经营活动,实控人阮荣涛先生将锦盛控股的公章、网银优盾、营业执照交由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存放,委托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协助资金流转操作及财务记账。上市公司没有委派相关人员参与锦盛控股的经营管理,锦盛控股的日常运营、资金流转及公章使用均由实控人阮荣涛先生控制。

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性存在一定影响,公司已深刻意识到此举不妥,锦盛控股印信已于2024年10月12日由相关人员交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先生处,锦盛控股已招聘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宜,不再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况。

根据本报告三(二)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上述事项报告基准日前已完成整改,上述问题属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将继续强化内控建设,完善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随着经营状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规范,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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