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的原则,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截至2024年末,合伙人116人,注册会计师69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289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排名第十一位。
(二)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于2024年5月28日经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中汇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审工作进行跟踪、核查与监督,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对2024年年审工作安排、初步预审情况、年审工作重大事项、审计进展、审计阶段性结果、总体审计结论等问题进行沟通,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审相关调整事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初步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出具情况等汇报,并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三) 2025年4月14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
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