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审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参照《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铁物新天制度〔2022〕1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统股份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国统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全部股权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
国统股份和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保障
第四条国统股份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部门),在国统股份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
国统股份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国统股份董事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国统股份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
(二)决定国统股份内审部门设置及其负责人;
(三)建立国统股份内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
(四)指导、检查、评估国统股份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统股份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行使的其他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
(三)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就审计成果运用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
(四)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统股份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职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工作要求,研究起草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文件、计
国统股份划方案、总结报告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内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国统股份内审部门履行内审部门职责,监督指导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承担国统股份审计监督具体职责,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系统规范的审计约束和监控体系;
(二)拟定内部审计制度和业务流程,推进审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三)编制国统股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协助国统股份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组织对涉及公司内控制度、项目投资、工程建设、资本运作等重大项目进行监督;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审计业务培训,提升审计人员业务素质;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
(八)配合上级单位审计机关对公司开展的审计工作;
(九)定期向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工作;
(十)依据国统股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部安排,组织实施各类审计项目,起草审计报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审计项目:
1.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
国统股份情况进行审计;
3.对子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4.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5.对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6.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7.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8.对公司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9.对公司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一)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的具体落实,并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管控,防范审计风险。
(十二)负责建立整改台账,组织国统股份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整改,并定期进行跟踪检查验收。
(十三)负责收集整理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并定期将审计档案移交国统股份办公室归档。
(十四)承担公司党委、董事会交办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八条各子公司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决定是否设置内审部门。未设置内审部门的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内审部门负责。
第九条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内审部门在本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统股份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审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
息化建设;
(二)编制本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决策程序后上报国统股份审计部,获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参照本制度第八条、九条有关条款,开展审计监督,起草并报经批准后印发审计报告;
(四)配合国统股份审计部开展工作;
(五)向国统股份审计部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六)向上级内审部门报备本级内审部门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七)组织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整改,向国统股份上报审计整改结果;
(八)定期向本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九)完成国统股份和本公司领导交办的内部审计其他工作。
第十条公司内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或者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内审部门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内审部门进行审计,但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应由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上级内审部门对下级内审部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一条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内审部门审计
国统股份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内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重大经营、投资和财务管理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根据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年度考核建议。
第十三条内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因审计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选聘外部审计机构,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其进行评价。
第三章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内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治理结构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配备与公司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七条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国统股份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进行回避,或者对其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保障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予以表彰。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计划、实施和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门应当结合外部监管规定、公司经营状况和管理要求,以及以前年度审计情况,按照对所属子公司每三年至少轮审一次的原则,统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突出审计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推动内部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统筹安排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任中或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各子公司负责编制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上报国统股份。国统股份内审部门在审核、汇总各子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审计署、国资委和上级单位内部审计相关工作要求,统筹编制国统股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文件形式统一下达执行。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不得擅自变更审计项目性质或者减少审计项目。如确需变更、修改的,应当提出调整审计计划申请,国统股份总部调整年度
国统股份审计工作计划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批准,重要审计项目调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后执行;各子公司调整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经国统股份审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组成由审计组组长、项目主审及审计组成员构成的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五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内审部门确定,对审计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对审计项目总体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项目主审,项目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按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相关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审计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以及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组工作,如实向审计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照审计组的要求提供业务、财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
国统股份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汇总整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审计取证单和相关审计证据材料,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相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连同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若有)一并提交内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提交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印发审计报告;也可根据需要,精简提炼形成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书等。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依次报经公司审计工作分管领导、总经理审阅,由董事长审批签发,以文件形式下达,同时抄送至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签阅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审计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研究、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以文件形式下达后,同时报上一级内审部门备案。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三十二条如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内审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财务管理、运营管理、法律合规、纪检机构、巡视巡察等其他内部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定期沟通、信息共享、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
国统股份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内审部门应承担整改督促检查责任,负责将审计发现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实行台账管理,并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在具体负责本部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同时,应对本职能领域的审计整改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推动被审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计整改任务。被审计单位承担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下达审计报告的内审部门上报审计整改工作方案,逐项落实整改要求,并定期向下达审计报告的内审部门上报整改结果。
第七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内审部门应当配备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审计项目资料等内部审计档案的收集,并按公司归档要求整理,定期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审计项目资料按审计项目立卷,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由审计组组长指定专人按规定对审
国统股份计项目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档案应当按结论类文件、证明类文件、立项类文件、备查类文件等进行分类管理。董事会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决议、公司领导批示等应归入相关档案卷宗中。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档案的保管、借阅、销毁,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与问责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审部门应责令立即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未按整改方案完成审计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或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内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形按程序约谈相关负责人。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和虚假整改,或屡审屡犯的,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内审部门可以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内审部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起执行,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新国统管发〔2020〕107号、原《内部审计制度》(2008年2月)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修正权属董事会,并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