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范玉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77年1月,中共党员,律师,本科学历。2010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管委会成员。2019年12月至今任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2023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
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计召开6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 董事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会次数 |
范玉华 | 6 | 6 | 0 | 0 | 否 | 3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积极履行职责。
1、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6次会议,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内部审计等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对内部控制评价事项、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处理等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交流,并提出合理建议,有效指导监督公司审计工作。
2、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2次会议,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主任委员,对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质等进行审核、监督。
3、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主要讨论和审议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关联交易等议案。
本人对各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议案,全面查阅相关资料,主动询问和获取所需的情况和材料;积极参与对各项议案的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2024年度未发生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事项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为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与问题的有效沟通,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高效沟通,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沟通内控过程,并关注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研读各项议案,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监督和核查,确保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定期审查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把关,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累计20天。本人以现场考察、参加会议以及电话沟通等方式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研,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的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与中小股东保持良好沟通,密切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并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共同探讨解决方案,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的履职支撑服务工作,为本人履职提供了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未有任何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发生。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科学决策,规范运作,合规披露信息。本人着重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就相关重点关注事项审慎发表了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认真审议了《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因公
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阅,上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系基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此类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此类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目前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公司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认为中审众环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能力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此类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此类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变更董事会成员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的议案》,认为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认为公司聘任的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相关任职,未审议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的履职过程中,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结合自身专业和经历为公司建言献策,认真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并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独立、客观、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的发展动态和市场变化,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特此报告。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玉华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