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亦非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亦未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亦不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非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七)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出现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的情形;
(八)公司现任三名独立董事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田光炜、刘琨、李美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