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勒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开勒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方证券根据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龚德雄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王震、张仲 |
联系方式 | 021-63325888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1070.SZ |
注册资本 | 6,455.52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卢小波 |
实际控制人 | 卢小波、于清梵 |
董事会秘书 | 卢琪琪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05号3幢2楼南5区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卖新公路1588号 |
公司网址 | www.kalefans.com |
电子邮箱 | sales@kalefans.com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9月2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开勒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开勒股份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3、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开勒股份业务情况,对开勒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保荐机构督导开勒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5、保荐机构督促开勒股份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6、保荐机构对开勒股份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开勒股份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7、保荐机构督促开勒股份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审阅;
8、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开勒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9、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开勒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0、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开勒股份不存在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保荐机构制定了对开勒股份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年10月10日,东方证券原保荐代表人卞加振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障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连续性,东方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王震先生接替卞加振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开勒股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严格
履行了相关承诺。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事项,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开勒股份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开勒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开勒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开勒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震 张 仲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龚德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