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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勒股份: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建立健全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股东需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力求构建一个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回馈投资者。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诉求。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将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可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五)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适用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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