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 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根据解释18号的规定,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23年度利润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规定的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 | 母公司 |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成本 | 1,094,995.45 | 3,258,241.35 | 1,094,995.45 | 3,258,241.35 |
销售费用 | -1,094,995.45 | -3,258,241.35 | -1,094,995.45 | -3,258,241.35 |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