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