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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马建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任职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条款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独立行使职权,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马建国,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1991年7月至2005年12月历任无锡团市委书记、无锡市崇安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连云港市副市长等职,2005年12月至2017年7月担任中建材集团副总经理,2009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无锡企业商会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在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出席董事会11次,股东大会3次,亲自出席董事会11次,股东大会3次,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在任职期间,本人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准时参加历次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并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 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在任期间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

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2024年在职期间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任职资格情况,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报告期内,审议了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针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相关条件进行了严谨审查,切实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作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2024年在职期间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并与公司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未来发展战略、产品研究方向、市场开拓重点等战略决策提出个人专业意见。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在职期间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审核,为公司制定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政策提供良好的意见建议,同时审议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2023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包括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调整、行权期或归属期条件成就、注销或作废等,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规范运行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职期间对公司报告期内的重要事项和关键方面认真进行审议和监督。报告期内,本人及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对下列重点事项监督与关注,并按照规定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在各个关键环节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与执行,不存在重大内控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2024年期间对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合法合规,选择的审计机构拥有证券业务资质和相应的业务胜任能力。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周庆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认真审核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包志方先生、唐宇女士、孙业斌先生、周庆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选举马建国先生、纪志成先生、张慧芬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选举包志方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聘任包志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唐宇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周庆先生为财务负责人、聘任刘秋远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指定董事周庆先生暂时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周庆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本人认真审核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未解除的现象。

(九)股权激励计划

(1)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人及公司其他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因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完毕进行调整,同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从19.32元/股调整至19.26元/股;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管理规定为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167名激励对象(不含考核等级为F的非离职人员)办理行权事宜;认为公司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及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评估,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3月12日为预留授予日,以7.5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8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人及公司其他独立董事认为因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完毕进行调整,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从7.54元/股调整至7.48元/股;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管理规定为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242名激励对象(不含考核为F的非离职人员)办理归属事宜;认为公司对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管理规定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不得归属的37.982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系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正常经营提供的保证担保,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所有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十一)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调减此次的募集资金总额。本次调减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59,516.06万元(含本数)”。

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调减此次的募集资金总额。本次调减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59,516.06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30,313.24万元(含本数)”。

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合规推进,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公司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发展规划等因素,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决定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本人及公司其他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以上事项,并对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各项决策是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发展规划,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监管要求,通过定期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等履职场景,并且通过视频、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运用专业知识和相关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2024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2、报告期内,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监管要求,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针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坚持执行全面性文件审查和深度调研论证程序,确保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以专业视角开展独立分析,秉持审慎原则行使表决权。

3、在履职过程中,本人特别注重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并回应中小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风险防控和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制衡作用。所有专业意见的发表均基于客观事实与专业判断,有效规避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干预,切实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公司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按期参加现场工作并进行公司实地情况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市场销售、技术研发、产品拓展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提出合理建议。同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监管机构、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发挥本人专业能力,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七、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25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继续秉承审慎、勤勉、独立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马建国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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