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行业特征、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计划、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及其他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考虑以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及时、合理的修订股东回报规划,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
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由董事会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制定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条件是:在公司当年盈利及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2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股权、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累计支出(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2、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最低比例:在满足相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建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条件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
前提下,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20%。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相关财务指标符合公司可进行分红的政策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个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五、分红规划的调整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做出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未尽事宜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划制定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就上市公司分红条款进行修改且与本规划不尽相同的,公司分红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