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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赛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分、子公司。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特定对象”是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公司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机构或个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报送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送信息。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

关规定豁免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

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情况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情况及时披露。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2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10日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第三十九条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则、证券市场惯例或者公司董事会合理判断,证券监管机构针对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五十一条 《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证券部组织相关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参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基础材料并编制相关内容,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材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审阅;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前述报告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同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事件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意向书、备忘录、政府批文、情况介绍等。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核。

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披露,并将临时报告内容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如临时报告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及会议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审议,必要时需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审议后,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

(一)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主页等;

(五)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

(六)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及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前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交所指定媒体或网站刊载。

第七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十四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

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第七十五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十六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统一保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七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八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督。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检查、调查。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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