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德皓内字[2025]00000119号 |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止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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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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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德皓内字[2025]00000119号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吉药控股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业经我们审计,并于2025 年4月28日出具了德皓审字[2025]00001452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正文“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对吉
德皓内字[2025]0000011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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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控股公司财务报表影响重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确定吉药控股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导致我们无法判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吉药控股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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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