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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威机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办法;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 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由下列机构或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选聘文件;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三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为1年。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团队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四章 监督与惩处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审计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的内容: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

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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