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18号准则解释”)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17号准则解释,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18号准则解释,规定“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17号、18号准则解释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会计政策变更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采用17号准则解释,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无影响。
2、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18号准则解释,“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该项政策对本公司无影响。“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采用变更后会计政策增加/减少报表项目金额 | |
2024年 | 2023年 | |
营业成本 | 18,078,164.12 | 50,954,249.95 |
销售费用 | -18,078,164.12 | -50,954,249.95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