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木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青木科技《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同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认为:青木科技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提请公司结合最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最新规定和要求,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促进公司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稳步提升。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林 悦 王 贤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