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顺仙)2024年度,本人作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汇报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刘顺仙,女,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系,大学本科学历,无党派人士。2000考取律师资格,2002年开始执业。2003年-2007年在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执业,专职律师。2007年-2015年在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执业,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16年-2024年8月在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24年9月至今在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顺仙女士于2015年7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培训考核,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此后担任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兰州金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始终将保护公司整体利益为首任,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尽到了诚信和勤勉义务,目前均任期届满卸任;2024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实际参加8次会议,其中现场参会2次,通讯参会6次;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本人实际出席5次会议,无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情形,不存在缺席和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真阅读并仔细研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4 年度所出席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的事项,亦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就推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与公司沟通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进行了专项讨论和审议,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我作为独立董事:
1、未有经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未有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在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积极的沟通工作。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启动时,本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审计过程中,就重大事项及关键审计事项等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及时跟踪、关注审计工作进展,认真审议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审计情况,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合法。
(五)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1)审慎客观行使表决权报告期,本人对于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时向公司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地做出判断,在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并审慎行使表决权。
(2)本人重点关注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3)持续关注公司规范运作和日常运营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调研、会议研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公司日常运营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状态,关注内外部环境及市场环境变化,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就职期间,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到子公司现场考察等机会以及利用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控建设、财务状况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本人通过电话、邮件、现场等方式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调查和了解,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及媒体对公司相关报道对公司的影响,提醒公司防范相关风险;在公司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2024年度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6天,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秉持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任职期间,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以及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发表了意见。2024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2024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顺仙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