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独立董事,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认真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及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相关建议,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有关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现将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管理学博士、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教授,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和MBA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江苏省质量专家,江苏省科技厅、上海市科技厅、江西省科技厅、苏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局项目评审专家,省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先后担任工商管理系主任、院长助理、苏州大学新型城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现担任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2022年4月8日起担任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了任期内所有董事会会议。每次召开会议前,均及时获取并研究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必要时进行事先交流和讨论,以详细了解审议事项,科学、有效履职;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所有议案均
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严谨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 | 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 | 应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缺席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张方华 | 7 | 7 | 7 | 0 | 0 | 否 | 1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出席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时参加了任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会议,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查,为公司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加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报告期内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交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有效地履行了职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充分发挥自身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经验和优势,运用专业知识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议案都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召开 时间 | 会议 届次 | 事项 | 发表 意见 |
1 | 2024年4月12日 |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一次会议 | 1、《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6、《关于终止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 同意 |
序号 | 召开 时间 | 会议 届次 | 事项 | 发表 意见 |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
2 | 2024年4月28日 |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二次会议 | 1、《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 同意 |
3 | 2024年10月3日 |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三次会议 |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 同意 |
4 | 2024年10月22日 |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四次会议 | 1、《关于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的议案》 | 同意 |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汇报,针对公司内控体系建设、风险合规管理、审计监察项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进行充分探讨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方式,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就公司重大事项、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汇报。同时,本人积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积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提出建议。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在每次召开会议前,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协助本人及时学习了解证券监管机构最新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证券市场、公司动态。
(六)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
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三、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开展需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定价依据客观公允,未发现有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报告期内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事项。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向广大投资者公开、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了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了保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聘用、解聘承办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以及充分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年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独立实施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此外,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
况,公司亦不存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董事会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顾利星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顾利星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顾利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已严格执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所披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发放的程序亦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根据《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稿)》、《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正稿)》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24名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达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完全解除限售的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应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以下三类情形:
1、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3、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发表了意见。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025年,我将继续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继续发挥沟通、监督作用,确保发表客观、公正、独立的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提高公司决策水平,继续坚持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张 方 华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