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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环境: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明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男,1966年出生,1989年7月毕业于江苏工学院(现江苏大学)水力机械专业,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曾任全国管中泵二次供水技术研发中心委员、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流体装备专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泵类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现任中国机械工业离心泵重点实验室核心成员,中国空气动力学会测控专业委员,全国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1)委员,先后担任江苏大学特种工业泵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江苏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心实验室主任,参加或主持国家及省部级项目五项,市级项目六项,主持来自企业合作项目二十余项,参与起草泵类国家标准四项,团体标准二项,发表论文三十余篇,著作两部,获批专利六项,软件著作权三项,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自2022年4月8日起担任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议,勤勉尽职,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正确、科学地决策发挥了

积极作用。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应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缺席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李明义77700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出席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了解和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议案都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召开 时间会议 届次事项发表 意见
12024年4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一次会议1、《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6、《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序号召开 时间会议 届次事项发表 意见
22024年4月28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二次会议1、《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
32024年10月3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三次会议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
42024年10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四次会议1、《关于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的议案》同意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及时了解公司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事项的开展情况,及时跟进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进度安排、重点审计事项、关键审计事项、预审情况、相关问题的交流沟通情况。

(五)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为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通过多渠道关注公司,了解公司的动态。2023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研,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通过微信、电话、邮件、视频会议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六)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需要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主动学习并掌握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培训活动,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要求,公司认真落实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相关工作,严格审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文件,监督选聘过程。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外,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董事会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顾利星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顾利星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顾利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相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已严格执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规定。

根据公司《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稿)》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及224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2023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完成度达到第一个限制性股票完全解除限售的条件;224名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达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完全解除限售的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一直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加强同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以及外部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承对全体股东忠实与勤勉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提高董事会决策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以及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付出努力,同时为促进公

司稳健发展起到独立董事应起的作用,履行应尽的职责。

独立董事:

李 明 义

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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