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源”或“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并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从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科创新源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昆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COTRAN INTERNATIONAL CO.,LIMITED、澔创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苏州瑞泰克散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航创密封件有限公司、东莞创源智热技术有限公司、芜湖市航创祥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孙公司:安徽晟元新材料有限公司、瑞伟汽车部件(重庆)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内部审计、企业文化、人力资源、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与收款、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重大投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审计、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与收款、关联交易、担保业务及重大投资等事项。以上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五、内部控制的整体执行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鉴于公司本年度收入规模增长迅猛,且产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参考不同产品所对应的上下游市场特征、交易风险特性及相关行业公司风险承受水平等因素,对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公司调整后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由该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①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
性导致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②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①企业财务报表已经或者很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或者涉嫌舞弊情形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③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④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⑤缺陷导致的金额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的盈亏性质。
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③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则认定为重大缺陷;②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则认定为重要缺陷;③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六、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于2025年4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周东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及警示函指出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改计划,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决策,稳健经营,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长效机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2025年4月公司因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而受到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监管措施,公司已进行了相应整改;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吴坤芳 | 夏曾萌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