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盛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05年1月11日。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0号同心大厦21层2101,首席合伙人为杨步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为133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580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6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同意续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
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鹏盛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鹏盛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认为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鹏盛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范围、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会计及审计问题、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认真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积极推进年度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审计等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4年4月25日,第八届审计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鹏盛事务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单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1月3日,第九届审计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作充分沟通交流,听取会计师汇报《2024年审计计划》,沟通年度审计提请注意的事项等。
(三)2025年4月24日,第九届审计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听取年审注册会计师关于公司审计报告出具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鹏盛所在公司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