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实施该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与外币交易有关的收
付款计划,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计划金额,交割期间需与计划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管理部应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出具年度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管理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方案实施及日常管理。
(二)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董秘办: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四)审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采购、销售相关部门将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管理部汇总后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务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金融机构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四)财务管理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择优选择银行或金融机构确认交易。
(五)财务管理部经办人员应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台账,对每笔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提供损益及风险分析并定期报告。
(六)董秘办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
(七)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日常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信息保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会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随时关注资金情况,防范合约平仓风险;已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司应定期做好台账管理,实时监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使用情况;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经办人员应立即向上报告,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另外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合作机构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合作机构的资质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合作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财务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向董事长进行汇报,提交分析报告和拟定解决方案,董事长应立即决
策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当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