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专项核查报告
中喜专审2025Z00391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邮编:100062电话:010-67085873传真:010-67084147邮箱:zhongxi@zhongxicp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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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页 次 | |
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 1-2 | |
二、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 1-2 | |
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
地址: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专项核查报告
中喜专审2025Z00391号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在此基础上,对后附的华中数控公司编制的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华中数控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华中数控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华中数控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中数控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中有关营业收入扣除要求编制、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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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华中数控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核查结论
经核查,后附的华中数控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了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关于营业收入扣除要求的规定。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鲁军芳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滨滨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年度(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上年度(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178,243.53 211,467.26
374.16 502.88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 ||||||
编制单位: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 178,243.53 211,467.26 374.16 502.88 | |||||
项目 | ||||||
营业收入金额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0.21%0.24%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324.30 | 出租固定资产68.49万;销售材料255.81万。 | ||||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134.18 178.58 | |||||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374.16 502.88 |
项目 | 本年度(万元)具体扣除情况上年度(万元)具体扣除情况 |
177,869.37 210,964.38
177,869.37 210,964.38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
本表披露事项业经本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7日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