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阎登洪先生、胡明霞女士、郝秀琴女士提交的独立性自查报告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