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影响已消除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作为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依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对公司出具的《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5]第1-04281号),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独立董事:刁伟民、纪常伟、朱冰
2025年4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刁伟民纪常伟朱冰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