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特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除上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7、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8、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控制权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三、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