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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力特: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审议第(十四)项事项前,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五条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以下同)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值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上述涉及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董事会有权决定上述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市规则》第

7.2.3条或者第

7.2.4条。已经按照第

7.2.3条或者第7.2.4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市规则》

7.1.2第二项或者第7.1.3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市规则》

7.1.2条或者第7.1.3条。已经按照《上市规则》第

7.1.2条或者

7.1.3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能证明其具有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者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或合伙企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五)传真登记处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第三十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导致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股东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或名称)、代表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四)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第三十九条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第四十条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或者担保金额连续

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以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或公司按照一般公认惯例所认定的因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五十条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五十一条公司审议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普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由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只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第五十六条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候选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时进行选举。

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时另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五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其代理人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六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七章会后事项

第六十七条召开股东会的股东登记册、股东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表决结果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规则的修改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高于”含本数,“低于”、“超过”不

含本数。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七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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